政策要聞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內容解讀
? ? ?第一,《暫行規定》涉及的資管機構包括: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 ?第二,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暫行規定》中提出由資產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且不參與收益分配或不獲得高于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屬于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 ??第三,關于結構化產品的杠桿率。首先杠桿倍數=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其次,《暫行規定》中規定: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超過2倍。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將期貨資管以及非標類資管的杠桿倍數從3倍降低至2倍,杠桿率進一步壓縮。
? ? ?第四,關于融資杠桿率,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區分了結構化和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融資杠桿率上限維持在140%,將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融資杠桿上限從原來的140%提升至200%
? ? ?第五,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規定實行穿透檢查,并提出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能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 ? ?第六,《暫行規定》延續了征求意見稿中不準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不允許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的規定。這意味著不允許劣后為優先提供任何收益保障或者收益補償,優先的收益率不能百分百實現。(來源:和訊網)